2019年,胡女士在宁波m公司为女儿晶晶化名,报名了平衡车培训班,并支付培训费1万余元。2020年9月,4岁的晶晶在参加第一次室外培训时,不慎摔倒受伤。经诊断,晶晶两颗牙齿脱落,两颗牙齿错位,以及牙床损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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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释理说法
同时,法官咨询了某三甲医院口腔科主任,专家,认为,乳牙摔断,无需种植,根据晶晶的病历资料来看,对之后恒牙的萌出基本不会产生太大影响,故对胡女士主张的后续治疗及牙齿矫正费用不予处理,胡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,另行主张。
最终,法院酌情将各项损失调整为4000余元,基于家长应当预见未成年人参加该运动可能带来伤害的风险,酌情认定m公司对胡女士主张的民事赔偿承担80的责任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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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近年来,未成年人从学科类培训趋向体育、艺术等培训,但相关培训机构不属于典型的教育机构,亦不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制约,未成年人出现权利受到侵害时,常常维权无门。
民法典规定,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,适用过错推定责任,即需要教育机构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,所以,此类培训机构应在其管理的范围内,对培训对象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,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;对于家长来说,在选择项目和培训机构时,也要审慎,教学是否专业、经营、资质是否良好、场地情况、教育方式,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。